合金结构钢GBT 3077-1999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23-08-05 浏览:52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热轧和锻制的合金结构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本标准适用于直径或厚度不大于250mm的合金结构钢棒材。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供应直径或厚度大于250mm的合金结构钢棒材。本标准所规定牌号的化学成分亦适用于钢锭、钢坯及其制品。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2-19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4.2 钢按使用加工用途不同分下列两类。钢材的使用加工方法应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者,按切削加工用钢。

  5.1 热轧圆钢和方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702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在合同中注明。

  5.2 锻制圆钢和方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908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在合同中注明。

  5.3 其他截面形状钢材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标准或供需双方协议的规定,具体要求在合同中注明。

  6.1.1 钢的牌号、统一数字代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1.2 钢中残余钨、钒、钛含量应作分析,结果记入质量证明书中,根据需方要求,可对残余钨、钒、钛

  6.1.2 钢材(或坯)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按GB/T 222的规定执行。

  6.3 交货状态钢材通常以热轧或热锻状态交货。如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以热处理(退火、正火或高温回火)状态交货。根据供需双方协议,压力加工用圆钢,表面可经车削、剥皮或其他精整方法交货。

  6.4.1 用热处理毛坯制成试样测定钢材的纵向力学性能和退火或高温回火状态的硬度,检验结果应符合表3的规定。

  6.4.1.1 钢材尺寸小于试样毛坯尺寸时,用原尺寸钢材进行热处理。直径小于16mm的圆钢和厚度不大于12mm的方钢、扁钢,不作冲击试验。

  6.4.2 表3所列力学性能适用于截面尺寸不大于80mm的钢材。尺寸大于80至100mm的钢材,允许其断后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及冲击吸收功较表3的规定分别降低1%(绝对值)、5%(绝对值)及5%;尺寸大于100至150mm的钢材,允许其断后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及冲击吸收功分别降低2%(绝对值)、10%(绝对值)及10%;尺寸大于150至250mm的钢材,允许其断后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及冲击吸收功分别降低3%(绝对值)、15%(绝对值)及15%.

  6.4.3 尺寸大于80mm的钢材允许将取样用坯改锻(轧)成截面70~80mm后取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表3规定。

  6.4.4 根据需方要求,供应以淬火和回火状态交货的钢材,其测定力学性能用试样不再进行热处理,力学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6.5.1 钢材的横截面酸浸低倍组织试片上不得有目视可见的缩孔、气泡、裂纹、夹杂、翻皮、白点、晶间裂纹。

  6.5.2.2 切削加工用的钢材允许有不超过表面缺陷允许深度的皮下夹杂、皮下气泡等缺陷。

  6.5.2.3 如供方能保证低倍检验合格,可采用超声波检验法或其他无损探伤法代替酸浸低倍检验。

  6.6.1 压力加工用钢材的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折叠及夹杂。如有上述缺陷必须清除,清除深度从钢材实际尺寸算起符合表5的规定。清除宽度不小于深度的5倍,同一截面达到最大清除深度不应多于1处。允许有从实际尺寸算起不超过尺寸公差之半的个别细小划痕、压痕、麻点及深度不超过0.2mm的小裂纹存在。

  6.7 热顶锻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热顶锻用钢应作热顶锻试验,试验后的试样高度为原试样高度的

  1/3,顶锻后试样上不得有裂口和裂缝。尺寸大于80mm的钢材,供方若能保证合格可不进行试验。

  6.8 脱碳层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对含碳量大于0.30%的钢应检验脱碳层,采用显微组织法检验每边总脱碳层深度(铁素体十过渡层)不大于钢材直径或厚度的1.5%.

  6.9 非金属夹杂物根据需方要求,可检验钢的非金属夹杂物,其合格级别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6.10 特殊要求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注明可供应有下列特殊要求的钢材:

  c)可提供规定淬透性要求的钢材,末端淬透性按GB/T225检验,供需双方亦可协商用计算机来测淬透性,并商定计算方法代替末端淬火试验;

  8.1.2 供方必须保证交货的钢材符合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必要时,需方有权对本标准或合同所规定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8.2 组批规则钢材应按批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加工方法、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同一热处理制度(炉次)的钢材组成。采用电渣重熔冶炼的钢,在工艺稳定且能保证本标准各项要求的条件下,允许以自耗电极的熔炼母炉号组批交货。

  8.3 取样数量及取样部位每批钢材的取样数量及取样部位应符合表7的规定。电渣钢取样数量:低倍组织为2个,硬度为3个,尺寸和表面逐支,其他试验项目均各取1个。电渣钢按熔炼母炉号组批时,取样数量按表7规定,但化学成分仍每个电渣炉号取1个。

  8.4.2 供方若能保证钢材合格时,对同一炉罐号的钢材或钢坯的力学性能、低倍组织、非金属夹杂物的检验结果,允许以坯代材,以大代小。

  9、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钢材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10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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