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23-02-24 浏览:61

  本标准适用于直径或厚度不大于 250mm 的合金结构钢热轧和锻制条钢。其化学成分亦适用于锭、坯及其制品。 1 分类 1.1 钢按冶金质量不同分为下列三类: a.优质钢; b.高级优质钢(牌号后加A); c.特级优质钢〈牌号后加E〉。 注:特级优质钢应经电渣重熔冶炼。 1.2 钢按使用加工方法不同分为下列二类,钢材的使用加工方法应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者,按切削加工用钢。 a.压力加工用钢(热压力加工或冷拔坯料); b.切削加工用钢。 2 尺寸、外形 2.1 热轧钢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 GB702-86《热轧圆钢和方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 差》的规定,其尺寸精度和弯曲度应符合第 2 组规定。对于尺寸大于 150mm 的钢材,尺寸精度和弯曲度应符合第 3 组的规定。交货时不得搭配短尺。 2.2 锻制钢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 GB908-87《锻制圆钢和方钢尺 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的规定。其尺寸精度应符合第 2 组规定。交货时不得搭配短尺。 2.3 其他截面形状钢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牌号及化学成分 3.1.1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3.1.1.1 钢中硫、磷及残余铜、铬、镍含量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3.1.1.2 钢中残余钨、钼、钒、钛含量应作分析,结果记入质量证明书.根据需方要求,可对残余钨、钼、钒、钛 含量加以限制。 3.1.1.3 平炉冶炼的高级优质钢,磷含量不得大于 0.030%。

  3.8.3 根据供需双方协议,压力加工用圆钢,可按表面经车削或剥皮交货。 3.9 特殊要求 根据需方要求,并经供需双方协议,可供应下列特殊要求的钢材。 a.缩小表 1 规定的化学成分范围; b.高级优质钢和特级优质钢中的硫含量分别不大于 0.015%和 0.012%; c.高级优质钢和特级优质钢中磷含量分别不大于 0.020%; d.对优质钢的硫含量加以限制,其下限不小于 0.020%; e.尺寸大于 80mm 的钢在横向试样上测定力学性能; f.检验钢的末端淬透性; g.在交货状态下,其硬度指标低于或高于表 3 的规定; h.检验钢的晶粒度; L 检验钢的显微组织; j.检验层状断口; k.用塔形试样检验发纹; i.酸洗状态交货; m.加严检验项目的指标; n.其他特殊要求。

  3.1.1.4 热压力加工用钢的铜含量应不大于 0.20%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3.1.1.5 根据需方要求,25MnTiBRE 钢可不加入稀土,钢的牌号为 25MnTiB,力学性能和供应状态硬度按 25MnTiBRE 的规定。 3.1.1.6 根据需方要求,高频淬火用钢可缩小表 1 中碳含量范围(上、下限之差)到 0.05% 3.1.2 成品钢材和钢坯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 GB222-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

  3.5.2.1 25MnTiBRE 钢中细小分散的稀土夹杂孔洞按疏松评级。 3.5.2.2 20CrMnSiA、25CrMEISA、30CrMnSiA 和 35CrMnSiA 的偏析不得超过 2.5 级。 3.5.2.3 38CrM。Al 或 38CrMoAlA 钢的一般点状偏析和边缘点状偏析不得超过 2 级。 3.5.2.4 切削力日工用钢的皮下气泡深度不得大于公称直径或厚度公差之半。 3.5.2.5 如供方能保证低倍检验合格,允许采用超声波探伤法或其他无损探伤法代替低倍检验。 3.6 非金属夹杂物

  3.2 交货状态 钢材以热处理〈正火、退火或高温回火〉或不热处理状态交货。交货状态应在全同中注明。 3.3 力学性质 3.3.1 用热处理毛坯制成试样测出钢材的纵向力学性能和退火或高温回火状态的钢材硬度,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3.3.1.1 钢材尺寸小于试样毛坯尺寸时,用原尺寸钢材进行热处理。直径小于 16mm 的圆钢和厚度小于或等于 12mm 的方钢、扁钢,不作冲击韧性试验。 3.3.2 表 3 所列力学性能适用于截面尺寸小于等于 80mm 的钢材。尺寸 81~100mm 的钢材,允许其伸长率、断面 收缩率及冲击功(冲击值)较表 3 的规定分别降低 1 个单位、5 个单位及 5%。尺寸 101~150mm 的钢材,允许其伸 长率、断面收缩率及冲击功(冲击值)较表 3 的规定分别降低 2 个单位、10 个单位及 10%。尺寸 151~250mm 的钢 材,允许其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及冲击功(冲击值)较表 3 的规定分别降低 3 个单位、15 个单位及 15%。 3.3.3 用尺寸大于 80mm 的钢材改锻(轧)成 70~80mm 的试样料取样检验时,其结果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3.3.4 根据供需双方协议,可对表 3 规定的热处理制度和力学性能作调整。 3.3.5 根据供需双方协议,可供应以淬火和回火状态交货的钢材,其测定力学性能用试样不再进行热处理,力学 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协议。 3.4 热顶锻 3.4.1 热顶锻用钢(应在合同中注明)应作热顶锻试验。热顶锻后的试样高度为原试样高度 1/3,顶锻后试样上不 得有裂口和裂缝。 3.4.2 尺寸大于 8Omm 的钢材,供方若能保证顶锻试验合格可不进行试验。 3.5 低倍组织 3.5.1 钢材的横截面酸浸低倍组织试片或淬火断口试片上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缩孔、气泡、裂纹、夹杂、翻皮及 自点。供切削加工用的钢材允许有不超过表面缺陷允许深度的皮下夹杂等缺陷。 3.5.2 酸浸低倍组织级别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3.7 脱碳层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含碳量大于 0.30%的钢应检验脱碳层,每边总脱碳层深度(铁素体过渡层)不 大于钢材直径或厚度的 1.5%。 3.8 表面质量 3.8.1 压力加工用钢材的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折叠及夹杂。如有上述缺陷必须清除,清除深度从钢材实际尺 寸算起应符合表 6 的规定,清除宽度不小于深度的 5 倍,同一截面达到最大清除深度不得多于一处。允许有从实 际尺寸算起不超过尺寸公差之半的个别细小划痕、压痕、麻点及深度不超过 0.2mm 的小裂纹存在。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钢材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 5.2 组批规则 钢材应按批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加工方法、同一尺寸和同一交货状态(同一热处理 炉次)的钢材组成。采用电渣重熔冶炼的钢,在工艺稳定且能保证本标准各项要求的条件下,允许以自耗电极熔炼 母炉号组批交货。 5.3 取样数量 钢材质量检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 8 的规定。电渣钢取样数量:低倍组织为 2 个,硬度为 5 个,尺寸和表面逐支, 其他试验项目均各取一个。电渣钢按电弧炉组批时,取样数量按表 8 规定,但化学成分仍每个电渣炉号取一个。 5.4 复检和判定规则 5.4.1 钢材的复验和判定规则应按 GB2101-80《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的有关规定。 5.4.2 供方若能保证成品钢材合格时,对同一炉罐号的钢材或钢坯的力学性能、低倍组织、非金属夹杂物的检验 结果,允许以坯代材,以大代小。 6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钢材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 GB2101 一 80 的有关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提出。 本标准由大冶钢厂、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家春、吕富阳、张圭壁、董密林、纪贵。 本标准水平等级标记 GB3077 一 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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